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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销宣传要适当,执业资格不可少

发布时间:2024-05-22

投资者张某投诉A公司虚假宣传、夸大收益,要求全额退款。A公司以公司规定及协议内容为理由拒绝退款。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。  
工作站调解员通过调查发现A公司给投资者发送的历史业绩均为投资顾问真实案例,且每条案例后都有“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,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”的风险提示。但是A公司投资顾问叶某在2022年11月份至2023年1月5日为投资者张某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期间,没有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相应执业资格。 
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,A公司虽然以过往业绩进行营销宣传,如果使用真实案例,且有相应风险提示,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但是根据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(2020年10月修订)》第七条规定: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,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,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。最后,A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问题,同意给投资者退还全部服务费,双方达成和解。 
投资者应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,选择适当的产品,不能盲目轻信网络宣传;投资咨询公司应完善员工培养机制,提升投顾专业能力,强化自身内控管理,合规稳健经营。